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宜考虑的几个问题
吴文珍 吴文景
摘要 本文通过对许多食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审定、审查、实施个例的总结分析归纳,提出了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宜考虑的五大问题。旨在确保食品企业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合理性,以减少广大从事食品标准化工作者的职业风险。
安徽阜阳奶粉事件发生后,食品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合理性提到了广大从事标准化工作者的重要议事日程。笔者通过对许多食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审定、审查、实施个例的总结分析归纳,吸取了近几来从事食品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以下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宜考虑的五大问题。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强制性食品标准
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食品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的食品卫生标准,无论如何不能违反食品卫生标准,也就是食品企业标准中的指标不能低于食品卫生标准。这是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底线(起码要求)。例如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18406.1~.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
等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贯彻实施无公害食品标准
无公害食品标准是保障食品食用安全的起码要求,凡无公害食品标准规定的同类或相似食品的指标,食品企业标准均应无条件采纳,这是食品食用安全的重要保证。例如农业部发布的NY5244-2004《无公害食品 茶叶》、NY5189-2002《无公害食品 豆腐》等无公害食品标准,都是同类食品企业标准要采纳的指标。
三、兼顾协调食品QS认证的检验项目
QS是“质量”、“安全”两个名词术语的英文字头,既然是保证质量安全的QS认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食品检验项目,心然有它保证食品食用安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QS认证的这些检验项目,同类食品企业标准必须纳入。同类食品企业标准审定时,尽可能邀请QS认证的相关专业的专家或评审员参加标准审定会,在审定会上协调解决一些食品企业标准的指标与食品QS认证的检验项目的不一致的问题,实现标准的协调性,从而达到食品企业少走弯路,更好地为食品企业服务。
四、充分考虑同类或相似食品的上级推荐性标准
同类或相似食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许多项目和指标是食品营养和食用价值的指标。如果说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强制性食品标准和贯彻实施无公害食品标准,是保障食品食用安全的前提条件的话,那么充分考虑同类或相似食品的上级推荐性标准,就是更多地考虑食品的营养和食用价值,因此同类或相似食品的上级推荐性标准是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重要依据。凡上级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和指标,食品企业标准不能少项目、不能低于上级标准规定的指标。否则应由权威机构,对食品企业标准中删减上级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项目、降低上级推荐性标准规定的指标,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这也是坚持《标准化法》规定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的原则。
五、密切结合当地名特优农产品的质量和特色
许多食品是各个地方有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当地的名特优农产品的质量和特色。通过制定、批准、发布、实施食品企业标准,规范当地的名特优农产品的种植、加工、销售和服务行为,更好地保证当地的名特优农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为此制定食品企业标准必须密切结合当地名特优产品的质量和特色。
以上五点是笔者从事基层标准化工作,尤其是从事食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审定、审查、实施工作的肤浅的经验积累,仅供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同仁们参考。
(工作单位:吴文珍 浙江省永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单位:吴文景 浙江省永嘉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